【政策指南】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问答

    出处: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6月1日,人民银行联合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银发〔2020〕123号)。为便于中小微企业更好地理解政策要点、享受金融支持政策的便利化服务,人民银行专门制定了《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指引》,带你轻松了解政策内容!

    Q1: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A: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稳企业保就业支持政策,缓解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年内还本付息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前期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基础上,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Q2:哪些贷款适用还本付息政策?
    A: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客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要“应延尽延”。

    Q3:普惠小微贷款延期还本的具体安排是什么?
    A: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

    Q4:普惠小微贷款延期付息的具体安排是什么?
    A: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3月31日,免收罚息。

    Q5:此前已办理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是否可以继续办理延期?
    A:此前已按《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 6号)办理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仍可根据《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 122号文)规定继续办理延期还本付息。

    Q6:若延期后的期限与《贷款通则》要求不一致,如何处理?
    A:以《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为准。

    Q7:“应延尽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A:只要企业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根据商业原则保持有效担保安排或提供替代安排,且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应当予以办理。

    Q8:如何避免贷款集中到期?
    A: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安排还本付息时间,避免集中到期。

    Q9:逾期的普惠小微贷款还可以适用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吗?
    A:逾期的普惠小微贷款不再适用延期还本付息政策,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贷款也不适用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Q10:延期还本付息对贷款风险等级和企业征信有什么影响?
    A:对于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Q11: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有什么补偿或激励措施?
    A: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执行该政策积极性,人民银行通过特殊目的工具(SPV),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利率互换操作,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给予其办理的延期还本普惠小微贷款本金的1%作为激励。

    Q12:哪些银行金融机构可享受激励措施?
    A:对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延期,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等。

    Q13:享受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企业应履行什么义务?
    A:享受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贷款中涉及担保的,企业应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人等进行协商处理,确保担保关系在法律上继续有效,避免银行债权悬空。
    企业应确保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不得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更不得转贷。
    企业应向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稳岗承诺书,承诺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

    Q14: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A: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应延尽延”要求,提升政策覆盖面。办理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时,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要求企业提供稳岗承诺书;贷款延期期间,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督促企业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
    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建立专项台账,进行专项统计,密切监测贷款质量变化,对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提前做好预案。

    Q15: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A: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强化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普惠小微贷款台账的管理与审核。
    对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反应的问题线索及时开展核查,对发现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骗取激励资金的行为,或相关贷款不符合激励政策的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制度流程,细化工作举措,引导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应延尽延”,加大对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普惠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