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大连分行关于长期不动单位结算户清理的通告

尊敬的企业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一)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存在第一、二项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

二、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我行拟对企业营业执照已注销、被吊销或是超过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我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予以销户,现我行将该部分企业名单公示如下(详见附件)。

请名单内企业自本通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服务电话:95555。

特此通告。


附件:长期不动单位结算户拟销户清单

附件:长期不动单位结算户拟销户清单.xlsx

招商银行大连分行

202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