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信息保护,守护金融账户安全

  案例回放:
  2020年10月17日,赵先生向银行反映其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认为银行卡存在安全漏洞导致资金被盗,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银行工作人员查询赵先生银行卡交易明细,发现其卡内资金系转入某支付宝账户。经核实,赵先生于2017年4月在支付宝平台开通了“亲密付”功能,并且开通功能时经客户本人授权输入验证码。“亲密付”顾名思义就是给自己最亲近的人付款,开通功能后对方可以使用客户支付宝中的余额或者被绑定银行卡内的资金。
  经了解,赵先生表示该支付宝收款方是自己的一位朋友,曾偷盗了赵先生的银行卡、信用卡并获取了密码,赵先生当时已报警,并将银行卡换卡、修改取款密码,但未及时取消支付宝“亲密付”功能,导致资金被盗用。银行方面已建议赵先生关闭快捷支付功能或销户后重新开户,并做报警处理。

  套路解析:
  1.“亲密付”和银行卡附属卡的功能类似,一旦开通就不需要再
次验证,被授权者可轻易使用开通者账户中的资金。因此,消费者在开通功能前应仔细阅读服务协议中的重要条款,了解自身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并且设置消费限额和支付密码,避免被他人盗刷盗用。
  2.在本案例中,客户的金融安全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对个人金融
账户没有做好风险防控,随意与他人建立“亲密付”关联,在发现被盗后,也未及时关闭相关功能,导致资金损失。
  3.《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客户信息安全与保密工作。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开展各项业务,对涉及到的客户金融信息管理,应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的规定,严格遵照客户意愿和指令进行支付,不得违法违规泄露。”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风险提示:
  1.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使用互联网金
融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在享受快速便捷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时,也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
  2. 防范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不仅需要银行、公安履行职责,同时银
行卡使用者也需要具有强烈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从源头杜绝银行卡资金被盗的可能性。
  3. 金融消费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身份信息和交易密码等
重要凭证和金融信息,切不可随意告知他人。
  4. 当遇到账户资金异常时,应保持沉着冷静,第一时间对账户进
行挂失冻结,并联系相关金融机构查找原因,必要情况下,及时报警,采取合理合法手段维护资金安全。

  温馨提示:
  消费者金融信息是指银行、支付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处理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消费者应提高对个人金融信息的安全意识,充分认识到自身金融信息的价值,防止个人相关信息被他人知晓、窥见或以其他方式泄露,培养良好的金融服务使用习惯,减少个人财产损失。
  (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
 (二)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
 (三)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
 (四)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五)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和客户在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
 (六)其他信息。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或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