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些要点很重要

 一、禁止“大数据杀熟”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阴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二、可以拒绝强制推送的个性化广告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三、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四、公共场所人脸识别应规范采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五、个人后悔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有权撤回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六、未成年人保护制定专门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七、敏感个人信息如何处理要慎之又慎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八、明确逝者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九、禁止不同意提供个人信息就拒绝服务。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